充值中心
新闻资讯

电子数据证据更加重要!保监会明确电话售险须全过程录音

  发布日期:2017-07-2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正越来越电子数据化,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内,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已经得到了认可。在7月11日的互联网法治生态共建论坛上,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张胜利正式发布国内首个“可信数据云网模型”,这一举动将会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变的更加可信、阳光。

 

    通话录音作为最常见的电子数据类型,其重要性正在被广泛认可。目前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为解决销售欺骗误导等问题,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时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该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发布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这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取证手段,一方面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销售误导,另一方面则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实施范围和方式,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办法》还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指出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如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其实在今年年初的时候,保监会就已经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的文件中也已明确要求电话售险须全程录音录像,并且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要记录投保人投保确认过程操作轨迹,对投保流程操作界面的关键环节要进行截屏。也就是说,保监会发布此《办法》从电子数据角度来讲,录音、录像、流程截图等售险过程中的所有电子数据证据都必须保存下来,一个都不能少。

 

    当然我们在对于电子数据不能只限于保存,还要保护其安全性。法律的判决依据是证据,而证据的真实性是关键。安存科技作为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机构主动顺应互联网经济发展潮流,积极推动电子数据行业发展。不仅能瞬间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安全性,还能同时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对所有电子数据进行全方位的金融级加密保护。

 

    我们可以预见,可信电子数据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同时,电子数据证据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受认可。

联系我们

客服电话:95105856
传真:0571-85227850
邮箱:Service@ancun.com

商务洽谈

洽谈商务合作、市场合作等,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商务咨询:95105856

个人版下载

企业版下载

Copyright©2008-2022 安存科技 版权所有 全国统一热线:95105856 浙ICP备11033732号-6